安全生产“一案双罚”10大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一案双罚”1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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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5 23: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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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案双罚”10大典型案例“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职责,各部门、岗位、人员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来看一下“新安法”修订前后法条的变化。

1近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十大典型案例|。“一案双罚”,即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牢牢抓住“关键少数”,着力在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量上下功夫,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持续提升执法监管效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01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关键词】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案双罚。【基本案情】2022年4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信访投诉称珠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4月12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插件车间40余人作业,有一处安全出口被货架封堵等问题。该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直接负责企业安全巡查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该问题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并排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按程序立案调查。

2【处理结果】2022年5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撤离,减少人员的伤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认识到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直接受到行政处罚。02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时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3【关键词】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出租;直接责任人员;一案双罚。【基本案情】2022年3月16日,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时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与三家承租单位签订了租赁合约|将厂房出租,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约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按程序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结果】2022年3月31日,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蔡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

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租赁,是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如存在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出现真空,容易导致失管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督促企业重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执法人员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处|罚,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有助于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03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行政处罚案【关键词】事故隐患排查;危险物品储存;安全措施;主要负责人履职。【基本案情】2022年2月16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排镇某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其生产车间、中间仓库、露天堆场堆放标有“易燃”标志的各类树脂、乙酯等化学溶剂,对储存的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禹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提供任何检查记录,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禹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果】2022年2月28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的2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禹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

6本案中,该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应付整改,导致隐患问题死灰复燃。这些问题暴露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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